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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4-08 14: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聚变装置 辐射安全管理

4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我国聚变研究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已建成多座聚变装置,其中部分装置计划开展氘氚燃烧、氢硼聚变等实验研究,聚变能应用的工程化设计研究也在稳步推进。聚变装置作为大型科研设备,技术复杂且种类多样,其辐射安全风险与传统裂变堆和粒子加速器存在差异。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指聚变装置是指开展受控核聚变和等离子体物理研究及进行聚变能开发利用的装置,通常通过聚变过程将原子核转变为不同元素、同位素或其他粒子,并直接使用粒子、热量或电磁辐射等产物。此类装置可划分为等离子体物理实验装置、氘氚聚变实验装置和聚变能应用装置。现有和在建装置涵盖开展等离子体物理实验的托卡马克装置、反场箍缩装置、仿星器等,在建的拟使用氚作为工作介质的紧凑型聚变能实验装置,以及正在进行工程概念设计的中国聚变工程实验堆等。

在辐射安全监管方面,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将由生态环境部参照核技术利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

基于不同类型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部将对聚变装置进行分类管理,并与现行辐射管理要求有效衔接,便于建设单位根据相应类别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态环境部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许可接续办理,并探索开展“审评合一”。

对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继续有效;已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样有效,有效期届满时需按通知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换发。尚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需按照通知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同时废止。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当前,我国聚变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期,已建成若干座聚变装置,个别装置计划开展氘氚燃烧、氢硼聚变等实验研究,聚变能应用的工程化设计研究稳步推进。该类装置属于大型科研设备,技术复杂,种类多样,辐射安全风险不同于传统裂变堆和粒子加速器。为进一步规范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聚变装置,是指开展受控核聚变和等离子体物理研究及进行聚变能开发利用的装置,通常研究通过聚变过程,将原子核转变为不同的元素、同位素或者其他粒子,并直接使用粒子、热量或电磁辐射等产物。该类装置可划分为等离子体物理实验装置、氘氚聚变实验装置和聚变能应用装置。现有和在建装置包括开展等离子体物理实验的托卡马克装置、反场箍缩装置、仿星器等,在建的拟使用氚作为工作介质的紧凑型聚变能实验装置等,以及正在进行工程概念设计的中国聚变工程实验堆等。

二、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由我部参照核技术利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由我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

三、基于不同类型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我部对聚变装置进行分类管理(见附件),与现行辐射管理要求有效衔接,便于建设单位根据相应的类别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部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许可接续办理,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许可“审评合一”。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继续有效,已经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按此通知要求向我部申请换发;尚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按照此通知要求向我部提交申请。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同时废止。

附件:聚变装置分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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