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核与辐射技术在工业、农业、科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多领域的广泛应用,其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辐射污染风险,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据了解,青海省目前有近600家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700多枚在用放射源和1370台在用射线装置,辐射监管覆盖范围广、防控压力大,急需制定专项规章整合监管资源、固化有效举措,实现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回应民生关切、补齐监管短板的关键举措。
《办法》的起草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规定,在生态环境部的有力指导下,紧密结合青海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实际,充分借鉴重庆市、甘肃省等省市先进经验,确保内容科学严谨、贴合实际。起草过程中,不仅广泛吸纳生态环境部、各市(州)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还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并委托辐射环境监管领域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先后完成立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多项流程,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
据悉,《办法》共6章44条,分为总则、电离辐射安全管理、电磁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清晰界定了各方主体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的管理格局。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部门单位职责等内容。
针对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两大监管重点,《办法》作出差异化、精细化规范。在电离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办法》用13条内容细化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注销等流程,对探伤作业、辐射监测、废源处置、核素转让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从场所建设、设施设备、培训考核、应急处置等11个方面规范企业内控管理,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安全隐患。
在电磁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办法》用6条内容,从设置安全保护距离、加强辐射环境监测、接受公众监督等方面对电磁辐射安全管理予以规范,对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限值等提出要求。
在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办法》简化优化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流程举措,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深化了“放管服”改革、惠及市场主体。
此外,《办法》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明确处罚依据,形成“违法必查、查则必究”的高压态势,同时界定专业用语含义,明确施行时间,确保条款可落地、可执行。
《办法》的施行是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将有效补齐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短板,全面规范提升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水平,为美丽青海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