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国会持续推进第九次会议的工作进程,期间听取了关于《原子能法草案》(附修正案)的提交与审议情况报告。越南政府副总理黎青龙向国会正式提交《原子能法》草案(修正案),并着重强调需对现行《原子能法》展开全面研究与修订。
黎青龙副总理指出,现行法律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现行法律与部分新出台的法律存在不兼容现象;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尚未完成全面合法化进程;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的新要求与标准也未及时更新。其二,部分法规存在明显缺陷,无法适应核科学技术、辐射技术迅猛发展的现状。各部委及行业间的公共行政职能存在重叠,且在核电站与研究堆的安全、安保、核监督及管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规进行规范。
针对《原子能法》中尚未解决、需审查与补充的条款,副总理提出三大重点方向。一是现行法律部分规定未能满足实际需求,例如核能发展与利用领域的政策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求关联不够紧密;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在权力下放、授权以及执业证书认可方面存在不足;放射源运输、损害赔偿,以及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新术语和指南的更新规定不够完善。二是部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规定尚未制定,如建立具备全权权限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补充专门检查规定,完善放射性废物、核燃料和乏放射源处理机制,规范核损害赔偿标准,明确行政和刑事犯罪处理方式,规范辐射设备检查流程,制定应对跨境核事件的程序等。三是要着力解决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重叠问题,明确核设施项目审批权、放射性矿石开采许可证颁发权以及核电站运营许可证颁发权的归属。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黎光辉在提交《原子能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报告时表示,委员会总体上认同政府的建议,并进一步提出多项补充意见。委员会建议将党在发展科技潜力、掌握核能技术、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实现设备国产化等方面的政策予以制度化。同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确保其严格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导方针;准备完整的实施说明;清晰划分各机构之间的职能。委员会认为,该法律草案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可提交国会审议与评论。
此外,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还建议对有关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增补与修改,明确其职能、工作关系、技术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在核能开发利用方面,既要推动其社会化进程,又要切实保障投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
在确保核能设施安全方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草案第30条中关于核电站和研究型核反应堆项目审批的规定进行补充。具体而言,一方面,核电站和核研究反应堆的设计必须经过伙伴国核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同时要充分考虑越南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于由越南专门机构设计的核电站和核研究反应堆,需补充有关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要求的规定。
关于核电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权和批准权,多数意见支持政府提出的方案,即由总理依据《公共投资法》规定,决定核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政策;根据《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批准核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政策,以此建立灵活、主动的机制,加快核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这也符合现代条件下推进简政放权的方针。不过,仍需对法律体系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其具有一致性、可行性,并符合辐射和核安全要求。
针对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和废核燃料,委员会建议审查并更新与进口、暂时进口和再出口相关的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源的控制政策,确保其完整性、可行性与适当性。在辐射与核事故应急响应方面,委员会建议持续检讨,确保基层、省级及国家层面辐射与核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与一致性,以及预案的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民防法》和《紧急状态法》草案得到严格遵守,并通过相关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保障预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