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聚变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期,建成若干座聚变实验装置,个别装置计划开展氘氚实验、氢硼聚变等研究,聚变能应用的工程化研究也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已于2025年9月12日颁布,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聚变”首次入法,第三十九条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聚变装置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要求。为落实部领导前瞻性工作部署,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于2024年研究更新聚变装置监管政策,逐步建立与当前聚变装置安全特性相匹配的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一、聚变装置安全监管进展
(一)明确聚变装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一是研究聚变装置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早在2016年,我部针对当时仅开展等离子体物理实验研究的小型托卡马克装置,印发了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的管理文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一事一议”的监管方式。2024年,按照“前瞻性、科学性、一致性、国际性”原则,我部组织对国际监管政策进行跟踪研究,赴国内部分研究院所和初创公司调研座谈,研判氘氚聚变实验、氢硼聚变等各种技术路线的安全特性,确定未来装置的类别,形成《聚变装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明确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基于《聚变装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2025年4月印发《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不套用目前对裂变堆的监管要求,建立适应聚变装置特性的监管框架;基于不同类型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对聚变装置进行分类管理,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明确由我部负责聚变装置环评审批和许可颁发。在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对聚变装置最新的管理要求及后续计划,表示要以科学严密的制度筑牢聚变事业安全发展的根基。
(二)推进聚变安全与发展并行
一是积极推进聚变监管入法。派员参加原子能法(草案)相关座谈,推动将“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相关条款纳入法律。
二是推动聚变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着眼高水平核安全、核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聚变环境和辐射风险管控技术研发需求等融入聚变能创新发展相关方案,并建议将聚变安全技术研发纳入核安全科技研发专项。
(三)完善聚变装置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一是拟订聚变装置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基于我国核聚变装置研发进展、发展前景及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参考美、法、俄等国外聚变装置监管框架和法规标准体系,聚焦聚变装置各阶段监管需求,形成聚变装置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规范聚变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统一聚变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方法、技术要求、格式和内容,保证聚变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磁约束聚变装置》(征求意见稿),9月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是深入研究聚变装置安全分析要点。针对磁约束氘氚反应这一聚变主流技术路线,邀请业界著名专家专题研讨涉氚环境和安全问题,初步明确氘氚聚变实验装置涉氚部分监管方案。目前,拟将氘氚聚变实验装置的安全分析分为初步安全分析、最终安全分析两个阶段。初步安全分析针对建设阶段,与环境影响评价接续办理;最终安全分析针对运行阶段,用于建设完成后的许可申请。已组织编制两个阶段安全分析的格式与内容初稿。
四是接轨国际完善我国聚变安全监管体系。持续跟踪研究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聚变安全评估和监管国际经验等技术文件,密切关注有关国家监管现状及监管动向等。与俄罗斯核监督部门开展聚变安全评估技术交流。选派专家参加IAEA聚变设施的安全与管理技术文件咨询,应邀派员参加促进聚变设施进一步发展和未来部署的设计安全、安全评定和监管活动技术会议并介绍我国聚变监管法规要求。借鉴IAEA技术报告,研究编制我国的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二、聚变监管后续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原子能法》“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要求,基于聚变装置的安全特性,持续创新与完善聚变领域专项法规标准体系。
一是完善针对现有聚变装置(第一阶段的等离子体物理实验装置、第二阶段的氘氚聚变实验装置)的专属监管框架,确定科学合理的许可流程,深入探索并建立聚变装置从设计规划、建造实施、运营维护到退役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规范。
二是伴随聚变能应用装置(实验堆、示范堆等)设计进程,基于可预测的安全风险,研究出台聚变能应用装置(聚变装置第三阶段)的环境和安全要求。
三是前瞻性探索促进聚变能商业化的监管政策,以高水平核安全为聚变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