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完善放射性药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放射性药品运输事后备案,优化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修订《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细化和优化I、Ⅱ、Ⅲ类射线装置分类原则。全面升级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完成各省份核技术利用系统与国家系统数据对接。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安全风险。强化高风险移动源辐射监管,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移动射线探伤装置固有安全性和实时监控要求,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开发高风险移动源实时跟踪数据系统模块,结合地方试点经验,优化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大型科研加速器装置、质子重离子等医疗装置以及使用I类源的辐照装置的安全管理。
加强废旧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推动高风险放射源生产单位配套建设废旧放射源长期贮存设施,基本形成国内高风险废旧放射源的长期贮存能力,保障钴-60等废旧放射源回收后的长期安全。完善废旧放射源循环再利用、收贮、处理处置辐射安全管理,开展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接收准则、整备标准及处置安全研究。完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自主开展辐射监测,在废旧金属再利用的制品产品验收标准中加入放射性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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