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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视力低于 4.9 不能从事放射性工作?

放射性工作 放射人员
发布:2020-12-01 10:13:1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解读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在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整合修订了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两部分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健康要求、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范部分,保留并丰富了GBZ 235标准的内容,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等内容,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方法是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给出了确定检查项目的原则。关于一般项目检查方法主要依据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原则,结合放射工作的特点,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特殊项目检查方法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适任性评价:主检医师可依据放射因素名称和职业照射种类增加相应检查项目,出具报告遵循的原则同GBZ 188。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的处理和离岗时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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