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萨凡纳号”核动力商船作为巴尔的摩博物馆展品沉寂多年后,核动力船舶用于商业远洋的概念正重新引起关注。面对严峻的脱碳目标,航运公司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吸引力,其能量密度大、温室气体零排放及无需加注燃料即可环球航行的优势,对长途商业航运尤其是往返亚太地区的贸易航线具有极大潜力。2025年10月,船级社DNV发布白皮书指出,若反应堆设计模块化并通过批量生产降低成本,核动力将成为大幅削减碳排放的可行途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也通过“ATLAS”计划与希腊合作,共同构建全球安全和监管框架。

目前,核动力商船的国际法律基础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但该公约针对20世纪70年代技术制定的《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已略显过时。国际海事组织已同意对其进行修订,以涵盖先进反应堆设计。从国内监管角度看,核动力商用船舶面临的治理挑战与陆基新型先进反应堆类似,包括许可审批、安全性验证等。然而,海上核动力推进还带来独特复杂问题,主要围绕反应堆和燃料的移动性展开,这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诸多挑战。
为适应商用反应堆的新型移动使用方式,可能需要修订核供应国集团(NSG)准则及国内出口管制规则。同时,对不断移动的反应堆进行保障监督的监测和执行也极具挑战性。现有条约针对固定设施或单次运输的核燃料设计,而非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反应堆。因此,需要对相关条约制度进行仔细调整。尽管法律面临诸多挑战,但并非无法适应核动力船舶。历史上也曾成功将不合适的工具应用到合适的法律框架中。
关键在于,要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必要修订,这需要核材料和技术供应国、港口国和沿海国以及航运业和核工业界代表的共同努力。鉴于环境和商业效益切实存在且迫在眉睫,现在着手构建促进核动力商船转型所需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